庫務署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政策及實務聲明

私隱政策及實務

庫務署致力確保所持的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處理。庫務署的政策及一般實務常規概述如下:

(a) 所收集的資料就有關的目的而言,應是必需的、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以供用作與本署職能或活動有關的用途;
(b)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保障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使資料免遭損失、未經授權查閱、使用、修改或披露;
(c)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被使用於的目的而所需的時間;
(d) 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以其被使用於的目的而言,該個人資料是準確的;
(e) 除事獲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只有在符合收集資料的目的或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或在《條例》許可的情況下,才應使用、披露或轉移他們的個人資料;及
(f) 資料當事人將可查閱及改正與其本人有關的個人資料,但須符合《條例》的條文及有關豁免的規定。

所持個人資料的種類及使用該等資料的主要目的

庫務署所持個人資料的種類及使用該等資料的主要目如下:

(a) 職員及職系首長為庫務署署長的人員與僱傭有關的記錄,以作人力資源管理用途-包括有關招聘、僱傭、工作表現評核、晉升、紀律處分程序及終止聘任等有關事宜的記錄;
(b) 按現行法例、規例及規則發放公務員及其家屬的薪金、津貼、某些附帶福利、退休金及補助金的記錄-包括個人資料、僱傭詳情及付款詳情的記錄;
(c) 有關付款予供應商及債權人的記錄-包括個人資料及付款詳情的記錄;
(d) 有關顧問/項目小組成員的資料-包括競投庫務署顧問合約/資訊科技項目及服務合約的公司所聘用的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履歷。這些資料會納入有關公司的建議書,以便庫務署甄選合適的顧問公司/服務承辦商提供服務;
(e) 市民在一般通信中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資料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市民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庫務署提出要求、查詢、投訴或意見時,本署向他們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以便回覆和跟進市民的要求、查詢及投訴,以及向市民收集意見等;及
(f) 其他記錄-包括其他足以識別個別人士身分的行政及業務檔案所載的個人資料,視乎其性質作不同的用途。

個人資料(私隱)監督

庫務署指派主任秘書為個人資料(私隱)監督,確保部門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各項規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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