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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库务署退休金分部负责发放各类退休金及退休酬金,即包括根据旧退休金计划、新退休金计划、司法人员退休金计划而发放的退休金,根据孤寡抚恤金计划、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计划而发放的抚恤金,根据义勇军及各辅助队恩恤金计划而发放的恩恤金及香港太平洋战争纪念抚恤金。
发放退休金
- 退休金是以港币在每月最后的一个工作天下期发放。如需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则按发放当日汇率折算,以港币兑换所需货币。兑换手续费用及其他收费会从退休金扣除。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方法可供支付各类退休金:
本地付款
退休金可以自动转帐形式直接存入香港的银行帐户。如选择以这种方式领取,款项会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存入银行帐户内,领取退休金人士须每年填妥“符合享有退休金/抚恤金声明表格”,并由第三者签署见证,以申明其本人仍然可享有退休金。领取退休金人士亦可选择亲自前往指定的邮政局领取现金。
汇款回中国内地
退休金可以汇款方式汇入中国内地的银行帐户,或汇寄至中国内地的住址。如选择以这种方式领取退休金,领款人必须在不早于申领款项的有关月份或期间的最后一天填妥申领表格,并由第三者签署见证。有关的银行费用及邮费会从退休金扣除。库务署一般在接获申领表格后两星期,便可安排发放退休金。
海外付款
退休金可以经英国付款代理直接存入海外的银行帐户。如选择以这种方式领取,代办会就每次付款收取费用,有关费用会在支付退休金时扣除。领取退休金人士须每年填妥“符合享有退休金/抚恤金声明表格”,并由第三者签署见证,以申明其本人仍然可享有退休金。
- 由于退休金会在领取退休金人士逝世时停止发放,因此,其家属必须尽早通知库务署退休金谘询处其逝世消息。
假如已故的领取退休金人士是孤寡抚恤金计划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计划的供款人/前供款人,其合资格遗属可享有遗属抚恤金。
退休金增加额
根据《退休金(增加)条例》(香港法例第305章),退休金金额可予调整。条例订明,如由上一年四月一日开始至随后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的12个月内,平均每月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超过紧接在此期间之前12个月的平均每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而这超出的数额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过0.1%者,行政长官须宣布一个相等于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数额的增加百分率。过去八年,退休金的增幅如下:
| 生效日期 |
增幅(百分率) |
| 1.4.2011 |
3.2% |
| 1.4.2010 |
0.8% |
| 1.4.2009 |
2.5% |
| 1.4.2008 |
2.5% |
| 1.4.2007 |
1.5% |
| 1.4.2006 |
1.4% |
| 1.4.2005 |
0.5% |
| 1.4.2004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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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文件
下列为向领取各类退休金人士发出的主要文件:
付款通知书
在(a)首次发放退休金及(b)当退休金发放金额有所转变时,向领款人印发付款通知书。而选择以电邮收取电子结算表的领款人,每次发放退休金时都会向领款人已登记的电邮地址发出电子付款通知书。
税务表格第56C号
每年四月左右,发出截至该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财政年度的退休金报税表(税务表格第56C号)予在该段期间领取退休金人士。
退休金福利结算表(延付退休金)
每年七月左右,在实际退休金福利未获发放之前,向可享有延付退休金人士,发出退休金福利结算表,以通知其可享有的最新退休金福利。
更新退休公务员在医疗及牙科福利资格核证系统内的个人资料
自医疗及牙科福利资格核证系统(资格核证系统)在2008年推出后,资格核证系统所涵盖的合资格的退休公务员在指定机构求诊时,便无须出示就医申请表格。他们只须通知指定机构的柜枱职员他们符合资格享用公务员医疗及牙科福利,以及出示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以供查核,有关柜枱职员会通过资格核证系统,核证他们的资格。
合资格的退休公务员的个人资料(例如他们本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其年届19或20岁受供养子女的教育情况和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如有任何变更,应尽快通知库务署,以便更新资格核证系统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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