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

庫務署退休金分部負責發放各類退休金及退休酬金,即包括根據舊退休金計劃、新退休金計劃、司法人員退休金計劃而發放的退休金,根據孤寡撫恤金計劃、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而發放的撫恤金,根據義勇軍及各輔助隊恩恤金計劃而發放的恩恤金及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

* 發放退休金
退休金是以港幣在每月最後的一個工作天下期發放。如需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則按發放當日匯率折算,以港幣兌換所需貨幣。兌換手續費用及其他收費會從退休金扣除。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方法可供支付各類退休金:

  * 本地付款
退休金可以自動轉帳形式直接存入香港的銀行帳戶。如選擇以這種方式領取,款項會在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存入銀行帳戶內,領取退休金人士須每年填妥“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表格”,並由第三者簽署見證,以申明其本人仍然可享有退休金。領取退休金人士亦可選擇親自前往指定的郵政局領取現金。

  * 匯款回中國內地
退休金可以匯款方式匯入中國內地的銀行帳戶,或匯寄至中國內地的住址。如選擇以這種方式領取退休金,領款人必須在不早於申領款項的有關月份或期間的最後一天填妥申領表格,並由第三者簽署見證。有關的銀行費用及郵費會從退休金扣除。庫務署一般在接獲申領表格後兩星期,便可安排發放退休金。

  * 海外付款
退休金可以經英聯邦代辦直接存入海外的銀行帳戶。如選擇以這種方式領取,代辦會就每次付款收取費用,有關費用會在支付退休金時扣除。領取退休金人士須每年填妥“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表格”,並由第三者簽署見證,以申明其本人仍然可享有退休金。

  由於退休金會在領取退休金人士逝世時停止發放,因此,其家屬必須儘早通知庫務署退休金分部其逝世消息。
 
假如已故的領取退休金人士是孤寡撫恤金計劃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供款人/前供款人,其合資格遺屬可享有遺屬撫恤金。

* 退休金增加額
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香港法例第305章),退休金金額可予調整。條例訂明,如由上一年四月一日開始至隨後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超過緊接在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過去八年,退休金的增幅如下:

生效日期 增幅(百分率)
1.4.2010 0.8%
1.4.2009 2.5%
1.4.2008 2.5%
1.4.2007 1.5%
1.4.2006 1.4%
1.4.2005 0.5%
1.4.2004 0.0%
1.4.2003 0.0%

* 發出文件
下列為向領取各類退休金人士發出的主要文件:

  * 付款通知書
在(a)首次發放退休金及(b)在當退休金發放金額有所轉變時,向領款人發出。

  * 稅務表格第56C號
每年四月左右,發出截至該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財政年度的退休金報稅表(稅務表格第56C號)予在該段期間領取退休金人士。

  * 退休金福利結算表(延付退休金)
每年七月左右,在實際退休金福利未獲發放之前,向可享有延付退休金人士,發出退休金福利結算表,以通知其可享有的最新退休金福利。

* 處理就醫申請
庫務署表格第447號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900條,簽發給合資格的退休公務員及其家屬,以便他們享用有關的醫療及牙科福利。合資格人士可透過電話(電話號碼:2829 5113、2829 5114或2845 8866)或以傳真(傳真號碼:2519 3222)或電郵(電郵地址:pension@try.gov.hk)方式索取上述表格。在接獲要求後,庫務署會安排簽發和寄出表格。他們也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身前往庫務署退休金諮詢處(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1樓107室)索取庫務署表格第447號。